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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号楼*单元***(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8月8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辽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岭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8月16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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