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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乙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李某某(另案处理)获知华蓥市**镇卫生院迁建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后,以支付报名费的方式,通过于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于某乙联系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其中被不起诉人于某乙联系了华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8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进行报名围标,并统一支付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李某某对参与投标公司进行统一报价。在2015年5月18日开标后,由李某某联系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86.9132万元。

2020 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于某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于某乙帮助投标人李某某进行围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于某乙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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