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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2********,普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宁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事某某和向某某及同村几个人在汝玛某某家喝酒时,因事某某和向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引发抓扯被同村人劝回家中。当晚22时在事某某回到家中准备睡觉的时候,向某某带着一把活动扳手来到事某某家中打开大门后撞开事某某的卧室门准备打事某某,事某某顺手从卧室中拿出一根木质斧头棍将向某某打倒在自家院坝内并报警。事后事某某与向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向某某不愿做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向某某于晚上十点拿着扳手闯入事某某的卧室准备打事某某,事某某为了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免受向某某的伤害,遂顺手拿起木质斧头棍将向某某打倒在地,造成向某某受伤,事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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