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户籍所在地监利市**镇**村**号,住监利市**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乾某某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鄂D****1轻型栏板货车,从监利市**镇**路出发,驶往**镇**街。同日20时12分许,乾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镇**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乾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湖南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乾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6.29mg/100ml。
本院认为,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