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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买某某危险驾驶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2********,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高昌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小,未造成危害结果,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本地人,经本院研究,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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