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2********,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乡**村**组**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小轿车沿高昌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买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小,未造成危害结果,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本地人,经本院研究,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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