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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9月27日补查后重报。

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岷县**镇**村村民张某甲与其兄长张某乙两家因巷道问题素有矛盾,多次发生打架。2020年1月13日19时许,张某丙醉酒强行闯入乔某乙,与乔某乙发生争吵并撕打。张某丙妻子乔某甲也随后进入房内,乔某甲、张某丙二人与乔某乙发生撕打。在此过程中乔某乙让其孙女叫来张某甲,张某甲进屋后和张某丙又发生打架,乔某甲与乔某乙在房内地上互相撕打。后被闻讯而来的邻居拉开,打架过程中致使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乔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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