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被该局接触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初开始,张某某以新沂市**商贸有限公司和个人向孙某某等十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84万元,进行牟利。乔某某在新沂市**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任职公司会计,积极配合张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供个人账户帮助收账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