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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铁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新沂市******号,住江苏省新沂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为牟利,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通过微信联系、转账及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将1条蟒蛇出售给杨某某(另行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蟒蛇为球蟒,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附录Ⅱ的物种。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球蟒现已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移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行处理的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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