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住白塔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于2019年6月2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0日,在辽阳市白塔区钟国江家中,乔某某贩卖给陈某2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共计0.2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