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留宿在本市**街道**路**号**精品公寓**室被害人朱某某租住处,趁家中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卧室桌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当日上午,因被害人朱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将窃得的人民币4600元归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400元,已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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