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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洪洞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7日早上,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留宿在本市**街道**路**号**精品公寓**室被害人朱某某租住处,趁家中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卧室桌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当日上午,因被害人朱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将窃得的人民币4600元归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400元,已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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