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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2********,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2018年7月至今在新郑市振发商贸上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队**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新郑市新村镇万邓路冠达食品厂对面水果蔬菜超市搬货物期间,趁他人不备,将被害人华某某放在超市二楼厨房旁边优乐美奶茶箱内的5031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已经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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