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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现住**村。2018年5月2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20年1月3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3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临沂市**单元南侧一小卖部内窃取香烟、现金等物品一宗,被盗香烟价值250元。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公共厕所门前,窃取杨某某的白色捷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盗窃金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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