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住安平县**村**号,职业:个体。无前科。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10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由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因探望孩子与前夫孟某某发生争吵,乔某某气愤之下用脚踹了孟某某家停放在安平县建材街政宣小区楼下的黑色奥迪Q7汽车左叶子板和后保险杠(车牌号为冀T*****),孟某某听到后下楼质问并追上乔某某进行殴打,被人拉开后,乔某某用砖头将汽车前机盖损坏。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迪Q7汽车损失价值为6783元整。犯罪嫌疑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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