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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小区,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河北石家庄**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9时许,**教育、**钢琴和另外两家机构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公园搞活动,由于节目时间冲突,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发生口角,马某某欲踢音箱被乔某某制止,乔某某用右手掌推了马某某左肩膀致使其左肩胛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7日乔某某对马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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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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