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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公司职工,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孟州市黄金城二楼杨某甲的店内协商退理疗床时,与杨某甲及其女儿杨某乙发生争执,乔某某将杨某乙打伤。经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乙57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乔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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