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住宝应县广洋湖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明知施某某所卖药品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较低的价格收购施某某所卖的药品,又将药品卖给了药贩子,涉案金额人民币1034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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