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甘**“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洮县洮阳镇洮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洮丰路100米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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