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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大专文化**银行赤城县支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赤城县****小区****单元**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50分许,宋某某驾驶冀G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14线(宝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50公里600米赤城县霞城大道香格里拉小区南门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行驶,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的冀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冀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孟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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