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3197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乐都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6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年4月2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醉酒后在本市城中区**街驾驶车牌号为青********牌小型客车挪车期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33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带至******医院在医护人员的协助下抽血取样并送检。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9〕1670号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停车场挪车位期间被民警查获,其驾驶距离短且行驶速度慢,未造成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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