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某某镇某某村**号,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某某镇某某村**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乔某某驾驶冀H9**2U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宜兴路石头沟门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2.5mg/100ml,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乔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7. 38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7. 38mg/100ml,属于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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