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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5-03-02 admin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3〕10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2********,*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216**的小型轿车在柳城县六塘街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07毫克/100毫升。随后,乔某某被民警带至柳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9毫克/100毫升。

2023年7月17日,乔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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