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街**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醉酒后持与准假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江钱沪淞”牌电动三轮车,在东夏线平遥县小沿村路段,被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京陵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所驾驶的“江钱沪淞”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9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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