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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152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镇**社**号,住临河区**中学**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04分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驾驶蒙L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五原街万景花卉市场附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酒精呼吸仪测试,乔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6ml /100ml ;2020年11月11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68mg。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乔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93.68mg,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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