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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19时32分,饮酒后驾驶吉A****1号红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关区北十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永宁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周某某证言;

(三)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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