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为制作假币,通过QQ购买制作假币的20元面额字样的印花印章、20元面额字样的荧光印章、白水印快渗油、荧光油、白水印慢渗油、20字样小印章、阳章泥盒(内白色反光剂),固定纸币的印章等物品和20元半成品假币100张进行假币制作。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为伪造货币而购买工具的行为系伪造货币的预备阶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达到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标准,但本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伪造货币的金额和张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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