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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街**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5月8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5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17日,随县公安局接到随县纪委反映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依据乱罚款等问题,随县公安局立即要求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自查。经调查查明: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时任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协管员的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参与上路执勤期间,从一路过货车司机手中拿了十几张未加盖公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五十元定额罚款)。随后,乔某某在随州老汽车站附近找到一刻印印章流动摊点,要求该摊主刻制假的“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印章,并为其手持的七八张定额发票上加盖该印章。此后,乔某某利用上路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机会,趁带队警察不注意或有事离开,陆续开具盖有假公章的发票,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己有。随县纪委向随县公安局移交他们在暗访此案时查获的部分《处罚决定书》和相应罚款定额票据后,经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2011)NO“01303934”、“01303935”、“01309172”、“01309173”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罚款定额)四张定额发票上的“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印章印文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乔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3年5月7日,随县公安局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立案侦查。2014年9月16日,随县公安局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撤销案件。2020年6月30日,随县公安局发现该撤案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撤案决定,但撤销撤案后未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较轻,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追诉时效期限应为5年。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距案发已超过5年,乔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逃避侦查的情形,在追诉期间内乔某某也未实施其他犯罪,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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