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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于2020年7月5日15时45分,驾驶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财富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百康药业东侧时,与环卫工人陈某某相撞,致被害人陈某某死亡。经认定,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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