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67021*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为: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犯罪嫌疑人范某俊(刑拘在逃)伙同其女儿范某萍(已死亡)、儿子范某伟在闻某某城龙海大道7号楼后的独院内以6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王某生伙同张某青、于某宝(均已判决)等人在绛县雎村李某娃家耕地处盗掘出土的三件青铜鼎、一件青铜簋买走。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范某俊经赵某进(已判决)介绍,在该赵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大唐西市的古玩店内,将其中的一件有铭文的青铜鼎以67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河南省郑州市的别**(已死亡)。后别**因急需用钱,便将该青铜鼎以10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该乔明知该青铜鼎系犯罪所得,而将该青铜鼎收购。
2017年12月28日,运城市文物局对绛县雎村李某娃家耕地被盗墓葬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盗墓葬为西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对研究西周历史的实物资料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018年 11月10日,乔某某委托毛某业(刑拘在逃)将别**抵押给他的青铜鼎上交至闻某某公安局,该局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该青铜鼎为现代仿品。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对其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犯罪行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乔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