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29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陈某某在乐清市**街道**村**号的出租房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湖北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截止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陈某某累计抽取头薪至少7040元。现已退赃7040元。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乐某某及陈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某、李某某、阚某某、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陈倩违法所得704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的作案工作麻将一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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