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江西省玉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驾驶赣E*****号小车由南向北沿**大道行驶,当行驶至玉山县冰溪街道**大道****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周某某驾驶的赣E*****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赣饶鉴[2020]毒检字第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7mg/100ml,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经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乐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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