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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失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8********,蒙古族,文盲,聋哑人,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苏木**嘎查,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送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14日提起公诉,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又提供了失火现场植被恢复照片及村委会证明。因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影响乌某某的定罪量刑我院于2020年2月27日撤回起诉。

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4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一个人驾驶自己的汽油三轮车前往**苏木**嘎查北15华里处,**山山坡上自然山杏树林地内上坟烧纸时失火,引起火灾,过火总面积274.43亩。经扎鲁特旗森林规划调查队对该涉案地块进行地类认定,认定意见为该地块有274.43亩位于**苏木2013年全旗公益林落界分布图13林班5、7、8、34、36小班内,为国家一级公益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失火案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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