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67********,蒙古族,大学本科,呼伦贝尔市**学院**,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号楼**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义某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晓某某及其朋友胡某某办理驾驶证考试科目一和科目四为由,向被害人晓某某谎称其认识驾校校长可以帮助晓某某及其朋友在考试顺利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考试后,义某某向晓某某索要2人共计5000元人民币的办理费用,义某某在收到钱之后,在其并没有能力帮助晓某某办理考试的情况下将5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2020年3月20日,海拉尔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将义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审讯,义某某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义某某通过能够为被害人晓某某、胡某某办驾校考试科目为由,诈骗二人共计5000元,已经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本院认为,义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义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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