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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义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9号

被不起诉人义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嘎查**小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 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义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G**的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义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依法提取血样并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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