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乃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6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村**队**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乃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为夫妻,南宁市西乡塘区**号**局**站旁**村**队**房为二人居住使用。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将其中一间房间用来给卖淫女从事卖淫使用。2018年3月份开始,赵某某主动找来7、8名不同的卖淫女轮流在该房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每成功一次赵某某收取提成10元、15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9月30日,赵某某容留卖淫女黄某某在该房内卖淫四次,从黄某某处获取提成等费用120元。2019年10月1日0时许,民警对该处窝点进行查处,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黄某某、谭某某等六人。至此,赵某某共从卖淫女处获取提成约45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乃某某主观上有容留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有提供场所容留卖淫的行为,从而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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