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主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9********,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主某乙、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主某乙和主某某先后三次到主某丙家盗窃,共盗窃水泵一个、蓝色水管五盘、洗衣机一台、白酒两箱,价值740元。主某乙还单独到主某丙家盗窃2个茶壶、6个茶碗、1个粉色暖瓶、1个不锈钢盆、1个煤球模子,价值33元,该项物品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主某丙。案发后主某乙、主某某分别缴纳给公安机关765元和731元用于赔偿被害人主某丙损失。
本院认为,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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