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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临汾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单位临汾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区**街道**巷**号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临汾市**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临汾市**商贸有限公司原实际经营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在山西省临汾市,将从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金湖**仪表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假冒“罗斯蒙特”品牌注册商标的压力变送器,向山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2019年4月,临汾市**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公司转让给他人。

本院认为,临汾市**商贸有限公司案发前已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原公司全部转让给他人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临汾市**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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