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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6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速**标项目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宁都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速**标项目部总经理闵某某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代表公司与宁都县黄陂镇杨屋村迳下组村民和宁都县黄陂镇大桥村上雷组村民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租赁期两年,租赁价格为每年3500元/亩),分别在黄陂镇杨屋村迳下组“盐稡坑”山场、黄陂镇大桥村上雷组“长科”山场建了一处弃土场。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速**标项目部施工场地占用林地面积为40.9亩,合2.7267公顷。被占用林地表土移位,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综上,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9亩,合2.7267公顷,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对此负直接责任。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标项目部对所占用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复绿面积40.9亩,目前成活率95%。并补办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临时用地合同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闵某某作为**高速公路**标项目部总经理组织施工而占用林地,其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已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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