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在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铁路**至**段增建第二条线**至同**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段*分部项目(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分项目),负责修建**乡龙鱼村**坪经环北街道**社区**街道灯塔社区**村**湾组段。在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情况下,该项目于2016年10月在铜仁市碧江区**乡龙鱼村、**街道**社区修建临时弃土场、施工营区、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占用了农用地。
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调查结果为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分部项目临时附属设施涉嫌非法占用林地2.4518公顷(36.777亩),林木蓄积33.79立方米。
案发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委托铜仁市绿缘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复绿造林项目进行评估,按照方案评估金额缴纳修复生态保证金28450元,*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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