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局**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205***********,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区**广场**幢**室。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性别: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
本案由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中**局**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高速第***过程中,明知修建高速公路及其附属公路需要占用林地,且在相关征地手续尚未批复的情况下,为了抢抓工程进度,未批先建。2017年6月通知路基施工单位福建省**有限公司在剑河县**镇****山场开挖取土,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被占用林地上的植被严重毁坏。经剑河县林业局、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剑河县****州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区林地36.74亩,属Ⅱ级保护林地。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中**局**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投案,对非法占用的林地积极进行补植复绿,补植复绿面积达百分之百,并向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交纳了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97174.6元。
本院认为,中**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局**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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