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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个人)(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78********,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安庆人,中共党员,安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集体户**号,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单位安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鲁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安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接到武警南京支队卫生队队长黄某某订购20000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订单需求,鲁某某为完成订单,在明知上游卖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情况下仍坚持买,采购26000只并支付货款41600元;同年2月4日收到货后,将其中5000只口罩捐赠给宜秀区**镇政府作为抗疫物资,1000只口罩留作自用,20000只口罩以3元/只的价格销售给武警**支队,出库单和发票均标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同年2月6日,发往武警南京支队的20000只口罩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扣押,经送检,该批产品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质量标准,涉案25000只口罩均未使用。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单位安庆**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鲁某某,在明知所购产品不符合医用标准的情况下,仍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武警**支队,销售金额六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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