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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明知“笑气”(品名一氧化二氮)属国家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未经国家许可,仍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将“笑气”销售给姚某某、祁某某、董某某、李某某、汪曹某某等人,数额50600余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愿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600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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