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邀严某某共同在石首市**街道原畜牧局机关院内经营一家“棋牌室”,室内设有7张自动麻将机和若干木桌、木椅等。按照打麻将每人10元、打扑克每人20元的标准收费并提供一顿午餐。2019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在该棋牌室查获参赌人员34人。其中50岁以上的参赌人员有15人,60岁以上的有8人;参赌人员输赢基本在百元以内。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开设“棋牌室”供人打牌赌钱,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多,系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红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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