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现住址青岛市城阳区**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叶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按价税合计9%向叶某某支付开票费,通过叶某某从青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价税合计579543.21元,税额合计84207.14元)。后严某某安排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入账抵扣,骗取国家税款84207.14元。案发后,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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