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高中文化,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虚增公司运行成本等原因,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总经理项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5000余万元。台州**公司会计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明知系虚开发票,仍按项某某指示,对虚开的发票进行审核、入账等行为。
2019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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