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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虚开发票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二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住江山市市区**路**号。2009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徐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汽车销售中介,介绍涂某某、戴某某购买丰田埃尔法商务车一辆、雷克萨斯LX570轿车一辆,经核查,上述车辆来源不明,随车配备的注册登记材料均系冒用、伪造。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为了车辆注册登记,徐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帮忙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徐某某提供开票需要的车辆信息材料及费用等,严某某负责与开票方对接具体事项,向徐某某交付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236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0卖车的八妹来耕”的人员,开具了一张埃尔法商务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支付开票费4800元,该发票载明涂某某向杭州貌申宇汽车贸易公司购进“埃尔法3456CC”轻型客车一辆,价税合计金额为864000元。经核查,开票公司杭州貌申宇汽车贸易公司系空壳公司,与涂某某无真实交易。

2.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上海骏森汽车-蒋道梅”的人员,开具了一张雷克萨斯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支付开票费4500元,该发票载明戴某某向菲博汽车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购进“雷克萨斯5663CC越野车”一辆,价税合计金额为1498000元。经核查,开票公司菲博汽车贸易(大连)有限公司企业系空壳公司,与戴某某无真实交易。 

2019213日、328日,涂某某、戴某某分别持虚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及车辆信息材料在衢州市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手续。201971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8月13日,本院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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