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大学文化程度,佛山**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第**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4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3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于2013年1月份入职广东省**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同年5月份被公司派驻梅州市大埔县分公司任职科普员,负责业务销售、推广等业务(主要为销售饲料),至2016年6月份期间,其先后以公司名义向梅州大博县**实业有限公司、郑某某、蓝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温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文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客户销售饲料(货款总价值516246.00元),其收到516246.00元货款后没有按规定上交回公司财务,而是将货款用于个人投资期货,全部亏损后导致无法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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