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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滥伐林木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在高某某**镇**村委会**村“**山”(土名)的桉树砍伐并出售,获利4000元。经鉴定,被砍伐林木为桉树,共计蓄积23.21立方米,材积17.25立方米,价值11730元。2019年10月16日,严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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