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9时许,严某某在慈利县**镇**村**组自家屋前,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严某某将刘某某的右手无名指指尖咬断。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严某某已赔偿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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