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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院**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郑建腾,福建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以严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21年2月1日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丽京花园物业楼,与事主李某某签订家具加工定作合同,又于同年9月4日收到人民币2356000元预付款,后严某某未按约定加工制作家具,现将预付款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证据与审查起诉期间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认为抵押的红木家具足以偿还所有欠款,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是被害人李某某为了让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偿还借款而签订的合同。被害人李某某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并非故意欺骗,对其表示谅解。综合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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