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2********,汉族,高中文化,南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新景路32号**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户籍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8****小型客车从南通市开发区星湖101苏浙徽饭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开发区新河路上海路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派出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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